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规〔2025〕1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深入推进我市青年就业见习高质量发展,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8日
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做好我市就业见习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升就业能力,根据《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关于深入实施“就业见习质量提升年”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26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见习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指组织符合条件且有见习意愿的青年到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对象范围
(一)经各区(园区)人社部门(包括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部门)审核确定的就业见习单位。
(二)就业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技工院校毕业年度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2. 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第四条 就业见习时长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五条 就业见习经办包括就业见习单位管理、就业见习岗位发布、个人就业见习岗位申请、就业见习过程管理、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就业见习单位管理
就业见习单位管理包括申报基本条件、申报审核、信息变更、考核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 除政府机关外,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及下属企业、注册地为南京市内且办理用工备案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均可申请成为见习单位。
1. 符合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责任感强,用工安全规范,在职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劳务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包括派遣员工)。
2. 依法正常经营满1年,以就业为导向,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符合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就业需求的见习岗位。
3. 能够委派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具有规范、完善的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及就业见习指导管理。
4. 能够配备2名及以上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应为本单位职工,具有1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带教工作。
5. 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符合就业见习单位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单位简介、见习制度、营业执照、近一年内纳税证明、信用报告、带教师资证明等材料。区人社部门结合预算规模、区域产业发展、留用情况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就业见习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见习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由区人社部门核实后予以变更。
第九条 就业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开展见习:
1. 自成为就业见习单位2年内未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的;
2.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见习工作正常开展的;
3.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4. 拒不接受人社部门工作指导或监管的;
5.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 不再具备见习单位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就业见习岗位发布
就业见习岗位发布包括岗位开发基本原则、岗位发布基本条件、岗位发布审核等内容。
第十条 就业见习岗位开发应根据区域产业发展和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目标要求,符合因需设岗、人岗匹配的原则,开发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专业特长,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能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劳动就业技能、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就业见习岗位。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单位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须如实提供就业见习岗位需求条件、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人数、就业见习岗位职责、就业见习地点、见习待遇等基本信息,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内容。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单位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填报就业见习岗位发布需求申请。区人社部门结合区域发展需要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个人就业见习岗位申请
个人就业见习岗位申请包括见习岗位申请确认、见习协议签订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有就业见习意愿的人员可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江苏智慧人社”APP,或使用“江苏智慧人社”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报名参加见习。
第十四条 有就业见习意愿的人员报名后,经见习单位审核并由区人社部门复核确定其为就业见习人员。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人员仅能申请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第十五条 就业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单位签订协议书(见附件),双方建立就业见习关系,明确就业见习时长、内容、要求等相关事项,并按协议开展就业见习。
第五章 就业见习过程管理
就业见习过程管理包括见习单位职责、考勤对象、基本条件、考勤方法等内容。
第十六条 就业见习单位须明确专人负责就业见习指导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 开展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加强岗位开发及人员筛选,促进人岗匹配,并为见习人员提供岗前培训;
2. 加强日常考勤管理,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申报见习补贴;
3. 依岗位特点与见习人员实际情况制定带教计划,向见习人员传授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方法,帮助见习人员熟悉岗位内容,提升工作能力;
4. 提供就业指导服务,为见习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就创业政策宣传等服务,帮助见习人员提升技能、留岗就业或择岗就业;
5. 建立健全就业见习工作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就业见习人员考勤、基本生活费发放明细等。
第十七条 考勤对象为已到岗的见习人员。就业见习单位负责见习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区人社部门负责见习单位考勤的监督和审核。
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人员每月出勤15天及以上可享受当月就业见习补贴,不足15天不予享受。见习单位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如实填报当月本单位见习人员出勤信息,并于次月15日前提交区人社部门审核。经区人社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人员应遵守就业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就业见习期间就业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应终止就业见习协议:
1. 实现就业的;
2. 不愿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3. 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
4. 一个月内,无故不参加见习连续3天或出勤天数不足15天的;
5. 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就业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六章 就业见习补贴及申领
就业见习补贴及申领包括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内容。
第二十条 已招录见习人员到岗且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见习单位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补贴由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贴、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以及一次性留用补贴构成。就业见习补贴与“海智湾”研习补贴不重复享受。
1. 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贴。就业见习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享受就业见习单位给予的基本生活费。就业见习单位按照每人每月当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享受政府给予的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贴。
2. 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期间,市人社部门统一为就业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 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对于按要求开展指导管理的就业见习单位,按实际就业见习人数和就业见习时间,给予就业见习单位300元/人/月的指导管理费补贴。
4. 一次性留用补贴。鼓励就业见习单位积极留用就业见习人员,对于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及以上、且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见习单位1500元/人的一次性留用补贴。一次性留用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阶段性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及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见习单位可向人社部门提出见习补贴申请,市区人社部门完成审核公示流程后,按规定发放就业见习补贴。
1. 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期结算,采取见习单位先支付基本生活费、政府后补贴的原则。见习单位应在见习人员考勤审核通过后报送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银行流水或发放凭证至区人社部门,区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至市人社部门核定并公示,补贴拨付至见习单位基本账户。
2. 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人社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保险公司统一办理。区人社部门审核见习人员资格后,形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名单,费用拨付至保险公司基本账户。
3. 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按期结算,见习单位应在见习人员考勤审核通过后,与基本生活费补贴一并申请,补贴拨付至见习单位基本账户。
4. 一次性留用补贴由见习单位按年度集中申报,区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至市人社部门核定并公示。补贴一次性拨付至就业见习单位基本账户。
拟发放补贴名单应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社部门发放。
第七章 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就业见习工作由市、区两级人社、财政部门分工负责、协同监管。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统筹协调、政策宣传和信息系统保障,通过回访、座谈等方式指导各区人社部门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等;区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就业见习各项工作,加强属地管理,加大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开发、审核力度,对辖区内就业见习单位、就业见习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等;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和监管等。
第二十四条 市、区应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要求,健全就业见习长效机制,加强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和队伍建设,做好风险防控和检查评估工作,检查评估内容包括就业见习组织实施、岗位募集、制度执行、政策落实和就业见习实效等情况。配合上级做好资金专项审计和检查评估工作,对单位、个人虚报、冒领资金的,市、区应进行追回,按照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查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 条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我市出台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关于印发<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23〕4号)和《关于<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宁人社规〔2023〕4号)延期执行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161号)予以废止。
第二十六条 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文件:宁人社规〔2025〕1号
文件解读链接:关于《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