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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及“三支一扶”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及“三支一扶”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4〕9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粤发〔2022〕20号)精神,现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和“三支一扶”人员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

  为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新一轮人才下乡,我省每年招募3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志愿服务,服务期为2年。

  二、我省“三支一扶”人员补贴标准

  (一)“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我省“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60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100元,地级以上市财政统筹县(市、区)财政承担1500元,服务单位可根据实际为“三支一扶”人员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便利,参照本单位工作人员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二)“三支一扶”人员社保补贴标准。省财政按每人每月588元标准给予“三支一扶”人员社保补贴,各地按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有关规定统筹市、县财政补足单位缴纳部分。各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将省、市、县(市、区)统筹缴纳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和个人应缴纳部分汇总后,按月足额集中统一为“三支一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按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进行调整。

  (三)其他补贴标准。由省财政承担“三支一扶”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交通补贴、在岗服务满六个月的3000元一次性安家补助以及服务期间每人3000元能力提升专项计划补贴。鼓励各地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岗前、在岗和离岗前培训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行业培训,确保“三支一扶”人员每人每年培训天数不少于5天。

  中央财政补助部分,统筹用于省级财政承担支出。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三支一扶”补助资金30日内,连同本级财政承担的“三支一扶”补助资金,及时分配并拨付至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各地级以上市及有关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月支付在岗“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按要求发放交通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等,及时组织培训并支付相关费用。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等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有效保障其权益。

  (四)“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的,从省“三支一扶”办批准或确认终止服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作生活补贴和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五)因“三支一扶”人员中途退出未能支出的中央和省级专项经费,可用于“三支一扶”人员慰问、培训及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公积金及下一年度“三支一扶”人员生活补贴、社保补贴、交通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及培训费用等。

  市级和县级要严格落实本级支出责任,不得利用省级未使用资金冲抵本级应承担的支出责任。连续两年仍未使用的资金按规定收回财政统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国家调整相关补贴标准,我省适时调整。2024年4月1日至印发之日参照本通知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4日

政策解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及“三支一扶”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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